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公司债券投资者(持有人 / 回购方)与发行公司、第三方(如控股股东)之间,因签订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约定 “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要求回购方按约定价格回购债券”,或 “回购方主动回购债券”)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回售权行使、回购条件与价格履约”,常见于持有人行使回售权被拒绝、回购价格争议、发行公司逾期支付回购款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92 条(公司债券交易)、《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 56-58 条(回购规则)、《民法典》第 509 条(合同履行)。新规明确:公司债券回购包括 “持有人回售”(约定条件成就时持有人要求回购)和 “发行人赎回”(发行人主动回购);回售条件需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如 “公司净资产低于 30 亿元”);回购价格需明确(如 “回售价 = 面值 + 当期利息”);发行公司逾期回购需支付违约金(按未付金额日 0.05%)。

二、认定要点:“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回售权行使:持有人是否在约定期限内行使回售权(如未在回售申报期内申报,丧失权利);2. 条件成就:回售条件是否真实成就(如公司净资产确低于 30 亿元);3. 价格履约:回购方是否按约定价格支付(如约定 105 元 / 张却按 100 元 / 张支付);4. 逾期支付:是否超约定期限支付回购款(无约定的,回售后 10 日内支付)。损失范围确定:1. 价差损失:回购价格不足的差额(10 万张 ×5 元 / 张 = 50 万元);2. 利息损失:逾期支付的利息(1050 万元 ×LPR×15 日 = 39.375 万元);3. 流动性损失:回售被拒导致债券无法变现,产生的融资成本(如 5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回售履行:持有人行使回售权且条件成就的,回购方需按约定价格支付(10 万张 ×105 元 / 张 = 1050 万元),逾期的支付利息损失(39.375 万元)+ 违约金(1050 万元 ×0.05%×5 日 = 26.25 万元)。价格补足:回购价格不足的,补足价差损失(50 万元);约定不明确的,按回售时市场公允价计算(如 104 元 / 张,补足 4 万元)。拒绝回售赔偿:无正当理由拒绝回售的,赔偿持有人流动性损失(50 万元)及债券贬值损失(如 10 万张 ×3 元 / 张 = 30 万元);发行公司破产的,持有人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如 1050 万元按 40% 获偿 420 万元)。主动赎回合规:发行人主动回购需按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条件执行,违规赎回的,赔偿持有人损失(如提前赎回导致的利息损失 20 万元)。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