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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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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人(如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与证券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因签订证券上市合同(约定 “发行人将证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所提供上市服务,双方履行信息披露、监管配合等义务”)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上市义务履行与交易所监管职责的平衡”,常见于发行人未按约定披露信息导致上市暂停、交易所违规终止上市、发行人拖欠上市费用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46-52 条(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43-45 条(交易所职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6 条(上市协议内容)。新规明确:证券上市需签订书面上市合同,约定上市期限、信息披露频率(如年报、季报)、上市费用(如股票上市初费 20 万元,年费按股本规模收取)、暂停 / 终止上市条件;发行人需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交易所需按法定程序实施监管,不得滥用终止上市权。

二、认定要点:“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信息披露:发行人是否未按约定披露重大信息(如未披露重大诉讼、关联交易);2. 上市费用:发行人是否拖欠上市费用(如逾期未缴年费 50 万元);3. 监管合规:交易所暂停 / 终止上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连续 2 年亏损触发暂停上市,程序是否完整);4. 服务履行:交易所是否未提供约定上市服务(如未及时更新行情数据、延迟挂牌)。损失范围确定:1. 上市暂停损失:发行人因违规披露被暂停上市导致的融资中断损失(如无法增发股票损失 2 亿元);2. 费用违约损失:交易所因拖欠费用暂停服务导致的发行人交易损失(如股票无法交易,市值缩水 1000 万元);3. 违规终止损失:交易所违规终止上市导致的发行人退市损失(如退市后融资渠道关闭,损失 50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披露纠正:发行人未合规披露的,限期补充披露并公告道歉,赔偿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损失(如 1000 万元);被监管处罚的,自行承担罚款(如 300 万元)。费用支付:发行人拖欠上市费用的,补足费用(50 万元)并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50 万元 ×0.05%×30 日 = 7.5 万元);逾期超 3 个月的,交易所可暂停其上市服务。监管救济:交易所违规暂停 / 终止上市的,法院判令撤销监管决定,恢复上市资格,赔偿发行人退市损失(5000 万元);程序瑕疵的,责令补正程序(如重新召开上市审核会议)。服务赔偿:交易所未提供约定服务的,赔偿发行人交易损失(1000 万元);行情数据延迟的,减免当期上市年费(如减免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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