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因签订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约定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证券,收取佣金,投资者承担交易风险”)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代理义务履行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常见于证券公司未按投资者指令执行交易(如买错股票、漏单)、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佣金超标准收取、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191 条(证券公司代理义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 37-39 条(账户管理)、《民法典》第 919-928 条(委托合同)。新规明确:证券公司需按投资者真实指令(书面、电子或口头确认)执行交易,不得擅自变更指令;佣金收取不得超成交金额的 3‰(双向收取),需在合同中明确;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如创业板、科创板风险),对普通投资者提供适当性匹配服务。
二、认定要点:“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指令执行:是否按投资者指令准确执行(如指令买入 “贵州茅台” 却买入 “贵州燃气”,属违规);2. 账户操作:是否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如未经授权卖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3. 佣金合规:佣金是否超标准收取(如实际按 5‰收取,超 2‰差额);4. 风险提示:是否未向普通投资者揭示高风险证券的投资风险(如未签署创业板风险揭示书即允许交易)。损失范围确定:1. 指令错误损失:买错股票导致的价差亏损(如 10 万股 “贵州燃气” 亏损 20 万元);2. 擅自操作损失:擅自卖出股票导致的收益损失(如卖出 “宁德时代” 后股价上涨,损失 30 万元);3. 佣金超额损失:超标准收取的佣金差额(如 1000 万元成交额,多收 2 万元);4. 风险未揭示损失:高风险投资亏损(如创业板股票亏损 5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未按指令执行或擅自操作的,赔偿投资者全部亏损 / 收益损失(20 万元 + 30 万元 = 50 万元);佣金超收的,返还差额(2 万元)并支付利息(100 元)。账户纠正:擅自操作导致账户资产变动的,恢复账户原状(如重新买入 “宁德时代” 股票),承担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如 5000 元)。风险赔偿:未揭示高风险的,赔偿投资者 70% 亏损(50 万元 ×70%=35 万元);投资者明知风险仍交易的,自行承担 30%(15 万元)。合规追责:证券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如罚款 100 万元),不得向投资者转嫁;情节严重的,投资者可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如转户费用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