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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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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人(如拟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与证券上市保荐机构(如证券公司)之间,因签订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约定 “保荐机构为发行人证券上市提供尽职调查、辅导、持续督导等服务,发行人支付保荐费用”)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保荐义务履行与费用结算”,常见于保荐机构未尽职导致发行人上市被否决、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违规行为、发行人拖欠保荐费用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10 条(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23-28 条(保荐义务)、《民法典》第 509 条(合同履行)。新规明确:保荐机构需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辅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督导期限为股票上市后 3 年(主板)/2 年(创业板),需监督发行人信息披露;保荐费用需按 “基础费 + 成功费” 约定(如基础费 200 万元,上市成功后支付成功费 300 万元),未上市的仅支付基础费。

二、认定要点:“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尽职调查:保荐机构是否未发现发行人虚假陈述(如隐瞒重大负债、伪造营收数据);2. 上市结果:发行人上市被否决是否因保荐机构未尽职(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瑕疵);3. 持续督导:是否在督导期内未发现发行人违规(如违规担保、关联交易未披露);4. 费用支付:发行人是否拖欠保荐费用(如上市成功后拒付 300 万元成功费)。损失范围确定:1. 上市失败损失:因保荐未尽职导致上市被否决,发行人前期投入损失(如审计费、律师费 150 万元);2. 违规处罚损失:督导期内发行人违规,保荐机构被连带处罚的金额(如罚款 50 万元);3. 费用纠纷损失:拖欠的保荐费用(300 万元)+ 利息(300 万元 ×LPR×6 个月 = 9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尽职赔偿:保荐机构未尽职导致上市失败的,赔偿发行人前期投入损失(150 万元);被监管处罚的,不得向发行人追偿(如自行承担 50 万元罚款)。持续督导责任:督导期内未发现违规的,保荐机构需按处罚金额的 30%-50% 赔偿发行人损失(如发行人被罚款 100 万元,保荐机构赔偿 30 万元);情节严重的,发行人可追回已支付的保荐费用(200 万元)。费用支付:发行人拖欠保荐费用的,补足费用(300 万元)并支付利息(9 万元);逾期超 3 个月的,按未付金额 20% 支付违约金(60 万元)。合同解除:保荐机构根本违约(如未提交保荐文件)的,发行人可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费用(200 万元)并赔偿损失(1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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