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人、承销商(如证券公司)之间,因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发行的证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认购资格、款项支付与证券交付”,常见于投资者不符合认购资格却完成认购(如普通投资者认购私募债)、承销商拒绝向合格投资者交付证券、发行人 / 承销商未及时退还未中签款项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12-13 条(证券发行条件)、《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18-20 条(认购规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11 条(私募认购资格)。新规明确:证券认购需符合资格要求(如私募债仅允许合格投资者认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公开发行证券采用 “网上 + 网下” 认购,未中签款项需在中签结果公布后 3 日内退还;承销商不得拒绝向合格投资者交付已认购证券,不得超额配售。
二、认定要点:“证券认购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资格合规:投资者是否符合认购资格(如普通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属违规);2. 款项支付:投资者是否按约定支付认购款(如约定支付 100 万元仅支付 50 万元);3. 证券交付:承销商是否拒绝交付已认购证券(如中签后以 “系统故障” 为由拒付股票);4. 退款义务:是否及时退还未中签款项(超 3 日未退属违约)。损失范围确定:1. 资格违规损失:普通投资者违规认购私募债被监管处罚的金额(如罚款 10 万元);2. 交付延误损失:未及时交付证券导致的价差损失(如 10 万股股票,交付时价格下跌 2 元 / 股,损失 20 万元);3. 退款延迟损失:未中签款项延迟退还的利息(50 万元 ×LPR×10 日 = 4167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资格纠正:普通投资者违规认购的,认购行为无效,发行人 / 承销商返还认购款(100 万元),投资者自行承担监管处罚(10 万元);承销商明知投资者不合格仍允许认购的,赔偿投资者罚款损失(10 万元)。证券交付:承销商拒绝交付合格认购证券的,限期交付并赔偿价差损失(20 万元);无法交付的,按交付日市价赔偿(10 万股 ×15 元 / 股 = 150 万元)。退款赔偿:未及时退还未中签款项的,支付利息(4167 元)并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50 万元 ×0.05%×10 日 = 2500 元);截留款项的,全额返还并赔偿投资者融资成本(如 3000 元)。超额配售追责:承销商超额配售的,没收超额所得(如超额配售 100 万股获利 50 万元),赔偿投资者损失(如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