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之间,因证券发行未达到法定或约定条件导致发行失败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发行失败的认定与退款赔偿责任”,常见于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不足法定比例(如不足 70%)、承销商未及时退还认购款、发行人拒绝赔偿投资者认购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33 条(发行失败条件)、《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28-30 条(失败处理)、《民法典》第 577 条(违约责任)。新规明确:公开发行证券发行失败的法定情形包括 “股票发行量未达应发行数量 70%”“债券认购不足约定规模”;发行失败后,承销商需在 3 日内退还投资者已缴认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需赔偿承销商为发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路演费、印刷费)。
二、认定要点:“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失败认定:是否达到法定 / 约定发行失败条件(如股票应发行 1 亿股,仅认购 6000 万股,不足 70%);2. 退款义务:承销商是否在 3 日内退还认购款(超期属违约);3. 利息计算:是否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加算(而非 LPR,法定标准);4. 费用赔偿:发行人是否赔偿承销商合理发行费用(如拒绝支付路演费 50 万元)。损失范围确定:1. 资金占用损失:投资者认购款延迟退还的利息(100 万元 × 存款利率 1.5%×10 日 = 417 元);2. 承销费用损失:承销商已支出的路演费、印刷费(50 万元 + 20 万元 = 70 万元);3. 机会损失:投资者因资金被占用错失其他投资机会的损失(如 100 万元错失 3% 收益率投资,损失 250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退款履行:承销商未及时退款的,限期退还认购款(100 万元)并加算存款利息(417 元),逾期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100 万元 ×0.05%×5 日 = 2500 元);截留款项的,全额返还并赔偿投资者机会损失(2500 元)。费用赔偿:发行人拒绝赔偿承销费用的,判令支付合理费用(70 万元);因发行人虚假陈述导致发行失败的,额外赔偿承销商信誉损失(如 30 万元)。失败纠正:发行未达法定比例却隐瞒失败事实的,认定发行无效,承销商 / 发行人连带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如 100 万元 + 利息 + 机会损失);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自行承担罚款(如 200 万元)。投资者救济:多个投资者受损的,可提起代表人诉讼,承销商 / 发行人按投资者认购比例赔偿(如总损失 100 万元,按每个投资者认购金额占比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