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权利人(如所有权人、合法受让人、继承人)向非法占有人(如无权处分人、错误登记人、保管人)主张返还被非法占有、错误登记或不当转移的证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证券权属的合法性与占有行为的正当性”,常见于无权处分证券后的返还、错误交易导致的证券错配、继承中证券被他人侵占、托管机构擅自转移证券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235 条(物权返还请求权)、《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37 条(证券持有规则)、《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 19 条(权属登记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民法典 > 物权编的解释(一)》第 10 条(善意取得排除)。新规明确:证券权属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记录或合法持有凭证为依据;无权处分证券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非善意第三人除外);错误登记导致权属争议的,登记机构需协助更正并承担过错责任。
二、认定要点:“证券返还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权属证明:权利人是否为证券合法所有权人(如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继承公证、原始持仓记录);2. 占有合法性:占有人是否有合法占有依据(如无处分权却受让证券、托管机构超权限持有);3. 善意排除: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 “支付合理对价 + 已登记 + 无过错”,如不知情受让且完成过户);4. 返还条件:是否在法定时效内主张(物权返还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债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适用 3 年时效)。损失范围确定:1. 证券价值损失:证券被占有期间的贬值损失(如 10 万股股票,占有前市价 15 元 / 股,返还时 12 元 / 股,损失 30 万元);2. 收益损失:被占有期间的分红、股息(如 10 万股年分红 0.5 元 / 股,2 年损失 10 万元);3. 维权费用:律师费(8 万元)、证券估值费(3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证券返还:法院判令非法占有人返还证券(如 10 万股股票),登记机构协助办理过户;无法返还的(如证券已卖出),按返还时市价赔偿(10 万股 ×12 元 / 股 = 120 万元)。损失赔偿:占有人过错导致证券贬值或收益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30 万元 + 10 万元 = 40 万元);恶意占有(如伪造凭证侵占)的,加付 20% 惩罚性赔偿(8 万元)。善意第三人保护: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权利人不得主张返还,仅能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损失(如 120 万元 + 40 万元 = 160 万元)。登记纠错: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导致权属争议的,限期更正登记,赔偿权利人维权费用(8 万元 + 3 万元 = 11 万元);因系统故障的,减免当期登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