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如公司重大重组、盈利预告)在证券交易中获利或减少损失,导致投资者损失引发的赔偿争议,核心是 “内幕信息的界定与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常见于内幕知情人提前买卖股票、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操作证券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53-55 条(内幕交易禁止)、第 191 条(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因果关系参照)、《禁止内幕交易行为暂行办法》第 4-6 条(内幕信息与知情人范围)。新规明确:内幕信息需具备 “未公开性”“重大性”(影响证券价格);内幕知情人包括 “公司董监高、持有 5% 以上股份股东、中介机构参与人员”;内幕交易行为包括 “自己交易、建议他人交易、泄露信息导致他人交易”;投资者可主张内幕交易行为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二、认定要点:“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内幕信息:是否属于法定内幕信息(如公司拟收购、重大亏损,需举证信息的未公开性与重大性);2. 知情人身份:行为人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者(如通过贿赂获取信息);3. 交易关联性:交易行为是否与内幕信息披露时间高度吻合(如内幕信息披露前 10 日内大量买卖);4. 因果关系:投资者损失是否因内幕交易导致的股价异常波动引发(如内幕交易拉抬股价后暴跌,投资者高位买入亏损)。损失范围确定:1. 投资差额损失:投资者买入价与内幕交易行为结束后合理价格的差额 × 持股数量(如 1 万股,买入价 20 元 / 股,合理价 15 元 / 股,损失 5 万元);2. 佣金及印花税:交易产生的佣金(5 万元 ×0.3‰=15 元)、印花税(5 万元 ×1‰=50 元);3. 利息损失:投资款占用期间的利息(5 万元 ×LPR×6 个月 = 125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法院判令内幕交易行为人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5 万元 + 15 元 + 50 元 + 1250 元 = 51315 元);行为人违法所得(如卖出获利 20 万元)需没收,上缴国库。连带责任:泄露内幕信息者与交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中介机构未保密导致信息泄露的,承担 30%-50% 补充赔偿责任(如 2 万元)。行为禁止:法院可判令内幕交易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如 5 年)不得从事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拘役、罚金)。推定过错:内幕知情人在敏感期内交易,无法证明交易与内幕信息无关的,推定存在内幕交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