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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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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如机构投资者、游资、上市公司)通过 “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虚假申报、洗售” 等手段操纵证券价格,影响证券交易秩序,导致投资者损失引发的赔偿争议,核心是 “操纵行为的违法性与市场影响”,常见于 “连续买卖拉抬股价后出货”“虚假申报误导投资者跟风”“与他人约定对倒交易制造成交量” 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55 条(操纵市场禁止情形)、第 192 条(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3-5 条(操纵行为认定)。新规明确:操纵市场的法定情形包括:①连续交易操纵(单独或合谋连续买卖,影响价格);②约定交易操纵(与他人约定在特定时间买卖);③洗售操纵(自买自卖,制造虚假成交);④虚假申报操纵(频繁申报撤单,误导市场);⑤跨市场操纵(利用期货、衍生品影响证券价格);操纵行为人需赔偿投资者因价格异常波动导致的损失。

二、认定要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操纵行为:是否存在法定操纵情形(如 10 个交易日内连续买入占市场成交量 30% 以上);2. 市场影响:操纵行为是否导致证券价格异常波动(如股价单日涨幅超 10% 且无合理事由);3. 主观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市场的故意(如频繁撤单比例超 80%,证明误导意图);4. 因果关系:投资者是否因操纵行为导致的价格误导作出交易决策(如跟风买入后股价暴跌)。损失范围确定:1. 投资差额损失:投资者因价格操纵买入 / 卖出的价格与操纵结束后合理价格的差额(如 5000 股,买入价 18 元 / 股,合理价 12 元 / 股,损失 3 万元);2. 交易费用:佣金(3 万元 ×0.3‰=9 元)、印花税(3 万元 ×1‰=30 元);3. 流动性损失:因股价异常波动导致的无法及时止损损失(如持仓 1 个月无法卖出,额外亏损 1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法院判令操纵行为人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3 万元 + 9 元 + 30 元 + 1 万元 = 40039 元);操纵所得收益(如出货获利 50 万元)予以没收,并处 1-10 倍罚款(如 200 万元)。连带责任:与操纵人合谋的机构(如证券公司提供通道)承担连带责任;上市公司配合操纵的,控股股东、实控人承担补充责任(如 1.2 万元)。行为纠正:法院可责令操纵人在指定媒体发布澄清公告,消除市场影响;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参与证券交易。代表人诉讼:多个投资者受损的,可通过证券集体诉讼机制索赔,操纵人按投资者损失比例统一赔偿(如总损失 100 万元,按每个投资者损失占比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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