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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主体,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如伪造财务数据、隐瞒重大诉讼、误导性盈利预测),导致投资者损失引发的赔偿争议,核心是 “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常见于 IPO 阶段虚假申报、年报虚假披露、重大事项隐瞒导致股价暴跌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69 条(虚假陈述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 18-22 条(因果关系与损失计算)、《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27 条(保荐机构责任)。新规明确:虚假陈述需满足 “实施日”(虚假信息发布日)、“揭露日”(信息被公开否定日)、“基准日”(损失计算截止日)三时间节点;投资者在 “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 / 持有” 的损失,可主张赔偿;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中介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二、认定要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属于 “虚假记载(如虚增营收)、误导性陈述(如模糊表述风险)、重大遗漏(如未披露关联担保)”;2. 时间区间:投资者交易是否在 “实施日 - 揭露日” 买入、“揭露日 - 基准日” 卖出 / 持有(超出区间无赔偿权);3. 因果关系:投资者损失是否因虚假陈述导致(如虚假披露被揭露后股价下跌,而非市场整体波动);4. 过错程度:中介机构是否尽到勤勉义务(如会计师事务所未审计出虚假财务数据,推定有过错)。损失范围确定:1.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 - 卖出平均价 / 基准价)× 持股数量(如 2 万股,买入均价 25 元 / 股,基准价 18 元 / 股,损失 14 万元);2. 佣金及印花税:交易费用(14 万元 ×0.3‰佣金 + 14 万元 ×1‰印花税 = 224 元);3. 利息损失:投资款占用利息(14 万元 ×LPR×3 个月 = 105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14 万元 + 224 元 + 1050 元 = 141274 元);控股股东、实控人承担连带责任。中介机构责任: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的,承担 50%-100% 补充赔偿责任(如 7 万元);能证明已尽勤勉义务的(如留存完整审计底稿),免除责任。损失计算:按《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确定基准价(如揭露日后 30 个交易日平均价),无法确定的,按法院指定的合理价格计算。集体诉讼: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一次性解决批量索赔,赔偿款优先用于支付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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