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金融机构,在开展证券业务过程中,通过 “挪用客户资金 / 证券、擅自交易客户账户、误导客户下单、承诺保本保收益” 等欺诈手段,损害客户利益引发的赔偿争议,核心是 “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赖关系违背与欺诈行为的违法性”,常见于证券公司擅自卖出客户股票、投资咨询机构误导买入垃圾股、挪用客户保证金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191 条(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责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 37-39 条(客户资产保护)、《民法典》第 148 条(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 24 条(禁止误导)。新规明确:金融机构不得实施 “挪用客户资产、未经授权交易、误导性建议、承诺收益、隐瞒风险” 等欺诈行为;客户资产需与机构自有资产分户管理,不得混同;欺诈行为导致客户损失的,机构需全额赔偿。
二、认定要点:“欺诈客户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欺诈行为:是否存在法定欺诈情形(如证券公司未获授权卖出客户 10 万股股票、咨询机构伪造研报推荐股票);2. 主观故意:机构是否明知行为损害客户利益仍实施(如明知股票有重大风险仍推荐);3. 因果关系:客户损失是否直接由欺诈行为导致(如按误导建议买入后亏损,而非市场正常波动);4. 过错归属:损失是否因机构过错(如系统漏洞不属欺诈,属过失)。损失范围确定:1. 交易损失:因欺诈行为导致的投资亏损(如 10 万股股票亏损 20 万元);2. 资产损失:被挪用的资金 / 证券价值(如挪用 50 万元保证金、10 万股债券);3. 收益损失:被擅自交易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如未卖出股票错失上涨收益 8 万元);4. 维权费用:律师费(10 万元)、鉴定费(如笔迹鉴定 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机构实施欺诈行为的,赔偿客户全部损失(20 万元 + 50 万元 + 8 万元 + 10 万元 + 5 万元 = 93 万元);挪用资产的,返还资产并支付利息(50 万元 ×LPR×1 年 = 3 万元)。行为纠正:擅自交易的,恢复客户账户原状(如重新买入 10 万股股票),承担交易手续费(如 1 万元);误导建议的,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连带责任: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欺诈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个人追偿(如 30% 即 27.9 万元);监管机构未尽监管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需对机构从重处罚(如罚款 50 万元)。资格限制:欺诈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业务许可证,从业人员禁止进入证券行业(如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