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持有人(如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证券托管机构(如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之间,因托管机构未履行 “安全保管证券、监督资金使用、信息披露、违规禁止” 等托管义务,导致证券或资金损失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托管义务的履行边界与过错责任”,常见于托管机构擅自处分托管证券、未监控资金用途导致挪用、未及时披露托管信息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146 条(证券托管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订)第 36-38 条(基金托管义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 28 条(资产托管)、《民法典》第 897 条(保管合同义务)。新规明确:托管机构需履行 “安全保管证券、核对资产账目、监督资金投向(如基金托管需监督投资范围)、定期披露托管报告” 义务;托管资产需独立于托管机构自有资产,不得挪用;因托管机构过错导致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证券托管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托管义务:是否违反法定 / 约定托管义务(如未阻止基金管理人超范围投资、未核对证券持仓导致账实不符);2. 过错认定:损失是否因托管机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如明知管理人挪用资金仍配合,属故意;系统故障导致对账延迟,属一般过失);3. 损失关联:证券 / 资金损失是否与托管失职直接相关(如未保管好证券导致被盗,属关联;市场波动导致证券贬值,不属关联);4. 免责情形: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如地震导致托管系统瘫痪)或客户过错(如泄露账户密码)。损失范围确定:1. 资产损失:被擅自处分的证券价值(如 10 万股股票价值 150 万元)、被挪用的资金(如 50 万元);2. 贬值损失:因托管失职导致的证券延迟变现损失(如未及时卖出导致股价下跌亏损 30 万元);3. 对账损失:账实不符导致的清算延误损失(如资金无法及时到账,融资成本 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托管机构过错导致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150 万元 + 50 万元 + 30 万元 + 5 万元 = 235 万元);一般过失(如系统故障)的,减轻赔偿责任(如承担 70% 即 164.5 万元)。资产追回:擅自处分托管证券的,托管机构需限期追回证券(如 10 万股股票),无法追回的,按市价赔偿(150 万元);挪用资金的,返还资金并支付利息(50 万元 ×LPR×6 个月 = 1.25 万元)。义务补正: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限期发布托管报告,向客户书面说明情况;账实不符的,3 日内完成对账并更正错误。免责情形:因不可抗力或客户过错导致损失的,托管机构免除赔偿责任,但需协助客户减少损失(如协助追回被盗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