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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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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发行人、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管机构之间,因证券登记(如股东名册登记)、存管(如证券保管)、结算(如资金与证券划转)环节的 “登记错误、存管失误、结算失败、数据差错” 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登记结算机构的合规操作与过错责任”,常见于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股东信息、结算延迟导致资金未到账、存管机构丢失证券凭证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145-147 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职责)、《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 25-28 条(登记结算规则)、《民法典》第 577 条(违约责任)、《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 18 条(债券存管)。新规明确:登记结算机构需履行 “证券登记、存管、清算交收、数据备份、风险防范” 义务;登记错误需在发现后 5 日内更正;结算实行 “货银对付” 原则(资金与证券同时划转);因机构过错导致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操作合规:是否存在登记错误(如将股东甲的 10 万股登记至股东乙名下)、存管失误(如丢失债券凭证)、结算失败(如资金已扣划但证券未划转);2. 过错归属:损失是否因登记结算机构过错导致(如系统漏洞、人工操作失误);3. 损失范围:是否为直接损失(如登记错误导致的分红错失,属直接损失;市场波动导致的贬值,不属);4. 补救措施:机构是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如发现错误后未在 5 日内更正)。损失范围确定:1. 登记错误损失:错失的分红(10 万股 ×0.6 元 / 股 = 6 万元)、股权处置延误损失(如未及时过户导致错失转让收益 20 万元);2. 结算失败损失:资金占用利息(100 万元 ×LPR×10 日 = 4167 元)、交易机会损失(如无法买入股票错失收益 8 万元);3. 存管失误损失:丢失证券的价值(如 50 万元债券)、补办凭证费用(2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错误纠正:登记错误的,登记机构限期更正股东名册(如将 10 万股从乙名下更正至甲名下),赔偿分红损失(6 万元)及转让收益损失(20 万元);结算失败的,限期完成划转,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167 元)。损失赔偿:存管失误导致证券丢失的,赔偿证券价值(50 万元)及补办费用(2 万元);因过错导致交易机会损失的,赔偿 8 万元。免责情形:因不可抗力(如黑客攻击导致系统瘫痪)或客户提供虚假材料导致错误的,机构免除赔偿责任,但需协助补救(如协助报案、重新登记)。系统升级:因系统落后导致频繁错误的,责令登记结算机构限期升级系统,承担客户因系统问题产生的额外费用(如转户费用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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