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因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以保证金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买证券或融入证券卖出)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保证金管理、强制平仓合规性与利息费用结算”,常见于客户保证金不足未补足导致强平、证券公司违规强平(如未通知)、利息 / 罚息计算争议、标的证券范围违规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证券法》(2020 年修订)第 142 条(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 23-30 条(保证金与平仓规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 11-15 条(费用与履约)。新规明确: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50%,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 需补仓(约定除外);强平需提前通知客户(约定通知方式,如短信 / 邮件),紧急情况(如标的证券跌停)可即时强平;利息按约定利率(不超 LPR 的 4 倍)计算,逾期加收罚息。
二、认定要点:“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保证金合规: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是否真低于补仓线(需核查当日结算数据);2. 强平程序:证券公司是否按约定提前通知(如未提前 1 个交易日通知属违规);3. 费用计算:利息 / 罚息是否超约定或法定上限(如约定年利率 10%,实际按 15% 收取);4. 标的合规:融入 / 融出证券是否在交易所标的名单内(如违规使用非标的证券)。损失范围确定:1. 强平损失:违规强平导致的价差亏损(如 1 万股股票,强平价 10 元 / 股,合理价 12 元 / 股,损失 2 万元);2. 超额费用:超收的利息 / 罚息(如 100 万元融资本金,多收利息 2 万元);3. 补仓损失:未及时通知补仓导致强平的损失(如客户可补足保证金却被强平,亏损 3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强平救济:违规强平的,证券公司赔偿客户价差损失(2 万元 + 3 万元 = 5 万元);未通知的,加付 10% 惩罚性赔偿(5000 元);紧急强平需举证 “无法通知”(如系统故障),否则仍担责。费用返还:超收利息 / 罚息的,返还超额部分(2 万元)并支付利息(按 LPR 计算);未约定费用标准的,按交易所公示的基准费率计算。补仓纠正:客户可补足保证金却被强平的,证券公司需恢复客户持仓(如重新买入 1 万股股票),承担交易手续费(如 2000 元);无法恢复的,按强平后股价赔偿。标的违规追责:使用非标的证券的,交易无效,证券公司赔偿客户全部损失(如 5 万元),被监管处罚的自行承担罚款(如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