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因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期货交易,收取手续费,客户承担交易风险)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委托代理义务履行与风险告知”,常见于期货公司未按客户指令下单(如买多变卖空)、手续费超标准收取、未履行风险揭示义务(如未提示杠杆风险)、擅自调整交易参数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16 条(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 60-65 条(经纪义务)、《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第 8-12 条(指令与风险)。新规明确:期货公司需按客户真实指令(书面 / 电话 / 电子)执行交易,指令记录留存至少 2 年;手续费需在合同中明确(如按成交金额 0.01% 收取),不得超标准;需向客户出具《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名,普通客户不得参与高风险期货品种(如原油期货需资产达标);不得擅自调整客户交易保证金比例。
二、认定要点:“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指令执行:是否按客户指令准确执行(如指令 “买入 10 手沪铜期货” 却卖出 10 手);2. 费用合规:手续费是否超合同约定(如约定 0.01%,实际按 0.02% 收取);3. 风险揭示:是否向客户充分提示杠杆风险(如未说明 10 倍杠杆下 5% 亏损即爆仓);4. 参数调整:是否擅自提高保证金比例(如约定 5%,擅自调至 10% 导致客户强平)。损失范围确定:1. 指令错误损失:买错方向导致的亏损(如 10 手沪铜期货亏损 5 万元);2. 超额手续费:多收的手续费(如 1000 万元成交额多收 1000 元);3. 风险未揭示损失:因未提示杠杆风险导致的爆仓损失(如 20 万元本金亏损殆尽);4. 参数调整损失:擅自调保证金导致强平的损失(如 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未按指令执行的,赔偿客户全部亏损(5 万元 + 5 万元 = 10 万元);超额手续费的,返还差额(1000 元)并支付利息。风险赔偿:未揭示风险的,赔偿客户 70% 爆仓损失(14 万元);客户明知风险仍交易的,自行承担 30%(6 万元)。参数纠正:擅自调整保证金的,恢复原参数,赔偿强平损失(5 万元);导致客户无法交易的,赔偿机会损失(如 3 万元)。指令记录:期货公司无法提供指令记录的,推定指令执行错误,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直接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