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因客户期货交易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触发强平条件,期货公司实施强制平仓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强平程序的合规性与损失责任”,常见于期货公司未提前通知强平、强平时机 / 价格不合理、未达到强平条件却强平、强平后未及时告知结果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34 条(强制平仓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6-39 条(强平责任)、《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第 19-22 条(强平条款)。新规明确:强平触发条件包括 “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比例、持仓超限额、违规交易”;期货公司需在强平前按约定通知客户(如提前 6 小时短信通知),紧急情况(如涨跌停板无法平仓)可即时强平;强平价格需按市场公允价(如当日开盘价、收盘价或集合竞价价),不得故意以低价平仓。
二、认定要点:“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强平条件:是否真达到强平触发条件(如保证金是否真低于维持比例,需核查结算单);2. 通知程序:是否按约定提前通知(如未通知或通知时间不足);3. 价格公允:强平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公允价(如当日均价 10000 元 / 吨,强平价 9500 元 / 吨);4. 结果告知:强平后是否及时向客户出具强平报告(如超 3 日未告知)。损失范围确定:1. 未通知强平损失:未通知导致的额外亏损(如 10 手期货,合理强平亏损 3 万元,实际亏损 5 万元,差额 2 万元);2. 低价强平损失:价格不公导致的差价损失(如 10 手 ×500 元 / 吨 = 5 万元);3. 误强平损失:未达条件强平的全部亏损(如 8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未通知或低价强平的,赔偿客户差额损失(2 万元 + 5 万元 = 7 万元);误强平的,赔偿全部亏损(8 万元)并恢复客户持仓(如重新开仓 10 手)。程序补正:强平后未告知结果的,限期出具强平报告,赔偿客户因信息延误导致的决策损失(如 2 万元);无法恢复持仓的,按强平后价格赔偿。紧急强平免责:因涨跌停板等紧急情况即时强平的,期货公司需举证 “无法通知”,否则仍需赔偿 50% 损失;强平后需在 1 个工作日内补提通知记录。合规强平:达到条件且已通知的,强平损失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需提供强平指令记录、市场价格凭证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