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保证合约当事人(如期货公司与客户、客户与保证人)之间,因保证合约约定的 “履约担保义务”(如保证人对客户期货交易亏损、透支款承担保证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保证责任的范围、效力与履行”,常见于保证合同无效(如保证人无担保资格)、保证范围约定不明(如未明确是否含利息 / 违约金)、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义务、保证期间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681-702 条(保证合同规则)、《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29 条(保证金与保证)、《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 72 条(客户担保)。新规明确:保证合同需书面签订,保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合法担保资格(法人,如不得为政府机关);保证范围需明确(如 “仅对 50 万元透支款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视为对全部债务(本金 + 利息 + 违约金)承担责任;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6 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二、认定要点:“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合同效力: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如无担保资格的保证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 保证范围:是否超出约定范围(如约定保证 50 万元,却要求承担 80 万元);3. 履行条件:是否达到保证责任触发条件(如客户确实拖欠 50 万元透支款);4. 保证期间: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如超 6 个月未要求保证人履行)。损失范围确定:1. 保证责任损失:保证人应承担的本金(50 万元)及利息(50 万元 ×LPR×3 个月 = 750 元);2. 合同无效损失:因保证合同无效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损失(如 30 万元);3. 逾期履行损失:保证人拒绝履行导致的利息损失(50 万元 ×LPR×2 个月 = 50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保证履行:保证合同有效且达履行条件的,法院判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0 万元 + 750 元 = 500750 元);逾期履行的,支付利息损失(500 元)。合同无效赔偿: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无资格担保,承担债权人 30% 损失 9 万元);债权人明知无效仍签订的,自行承担 70%(21 万元)。范围纠正:超出约定保证范围的,驳回债权人超额请求(如拒绝承担 30 万元额外损失);约定不明的,按全部债务计算(如包含利息 750 元)。期间免责:债权人超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责任,驳回债权人请求;债权人能证明在期间内主张过权利的(如短信通知),保证人仍需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