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因签订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约定期货公司以客户名义代理期货合约买卖,客户支付手续费并承担交易风险)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委托代理关系的履行与代理权限边界”,常见于期货公司超越代理权限交易(如未经授权进行跨品种交易)、未留存代理指令记录、手续费计算争议、代理关系终止后未结清资金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919-928 条(委托合同规则)、《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16 条(期货代理业务许可)、《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 60-62 条(代理义务)、《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第 5-7 条(代理关系约定)。新规明确:期货交易代理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代理范围(如仅限沪铜、螺纹钢期货)、指令方式(书面 / 电子 / 电话)、手续费标准;期货公司需留存代理指令记录至少 2 年;代理关系终止时,需 5 日内结清客户资金与持仓。
二、认定要点:“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代理权限:期货公司是否超越合同约定范围交易(如约定仅代理商品期货却代理金融期货);2. 指令留存:是否完整留存客户代理指令记录(如电话指令未录音、电子指令未存档);3. 费用合规:手续费是否按合同约定计算(如约定按成交金额 0.01% 收取,实际按 0.02% 计收);4. 终止清算:代理关系终止后是否及时结清资金(超 5 日未返还剩余保证金属违约)。损失范围确定:1. 越权交易损失:超越权限交易导致的亏损(如 10 手金融期货亏损 8 万元);2. 超额手续费:多收的手续费(如 1000 万元成交额多收 1000 元);3. 清算延误损失:未及时返还保证金的利息(50 万元 ×LPR×10 日 = 4167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越权赔偿:期货公司越权交易的,赔偿客户全部亏损(8 万元);无法挽回持仓的,按交易当日结算价赔偿。费用返还:超额收取手续费的,返还差额(1000 元)并支付利息(按 LPR 计算);未约定手续费标准的,按交易所公示基准费率执行。清算履行:代理关系终止后未结清资金的,限期返还保证金(50 万元)及利息(4167 元),逾期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截留资金的,额外赔偿客户融资成本(如 2000 元)。指令举证:期货公司无法提供指令记录的,推定越权交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直接赔偿客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