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等主体,通过 “虚假宣传、误导交易、挪用资产、隐瞒风险” 等欺诈手段,损害客户或投资者利益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与损失因果关系”,常见于虚假承诺期货盈利(如 “保本保息”)、误导客户交易高风险合约、伪造交易记录隐瞒亏损、挪用客户持仓盈利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61 条(禁止欺诈行为)、《民法典》第 148 条(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 63 条(禁止误导)、《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22 条(风险揭示义务)。新规明确:期货领域欺诈行为包括 “虚假陈述、误导性建议、挪用客户资产、隐瞒重大风险”;欺诈行为导致损失的,需全额赔偿;期货公司对从业人员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认定要点:“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欺诈行为:是否存在法定欺诈情形(如宣传 “期货交易稳赚不赔”、隐瞒期货合约杠杆风险);2. 主观故意:行为人是否明知行为会损害客户利益仍实施(如明知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低仍推荐高杠杆合约);3. 因果关系:客户损失是否直接由欺诈行为导致(如按虚假建议交易导致亏损,而非市场正常波动);4. 过错归属:是否因期货公司管理疏漏导致欺诈(如未审核从业人员宣传材料)。损失范围确定:1. 交易亏损:因欺诈行为导致的期货交易亏损(如 50 万元本金亏损 30 万元);2. 费用损失:已支付的咨询费、手续费(如 5 万元);3. 信赖利益损失:因信赖欺诈信息产生的额外支出(如为交易准备的资金成本 2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全额赔偿:欺诈主体赔偿客户全部损失(30 万元 + 5 万元 + 2 万元 = 37 万元);期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后可向从业人员追偿(如追偿 15 万元)。行为纠正:伪造交易记录的,限期更正记录并向客户书面道歉;虚假宣传的,在指定媒体发布澄清公告,消除影响。惩罚性赔偿:故意实施欺诈且情节严重的(如多次欺诈、欺诈金额巨大),按损失金额的 1-3 倍加付惩罚性赔偿(如额外赔偿 30 万元)。资格限制:从业人员欺诈的,吊销从业资格,禁止 5 年内进入期货行业;期货公司欺诈的,暂停或吊销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