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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行为人(如机构投资者、期货公司、从业人员)通过 “连续交易、虚假申报、持仓操纵、跨市场联动” 等手段影响期货合约价格,扰乱期货交易秩序,导致投资者损失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操纵行为的违法性与市场影响”,常见于 “连续买卖拉抬 / 打压期货价格后反向平仓”“频繁申报撤单制造虚假供需”“利用持仓优势控制价格” 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70 条(禁止操纵期货市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0 条(操纵责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 5-8 条(操纵行为类型)。新规明确:操纵期货市场的法定情形包括:①连续交易操纵(单独或合谋连续买卖,影响价格);②虚假申报操纵(频繁申报又撤单,误导市场);③持仓操纵(超限额持仓影响价格);④跨市场操纵(利用现货市场影响期货价格);操纵行为人需赔偿投资者因价格异常波动导致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10 倍罚款。

二、认定要点:“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操纵行为:是否存在法定操纵情形(如 10 个交易日内连续买入某期货合约占市场成交量 40% 以上);2. 市场影响:操纵行为是否导致期货价格异常波动(如价格单日涨幅超 8% 且无合理供需支撑);3. 主观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市场的故意(如撤单率超 90%,证明误导意图);4. 因果关系:投资者是否因操纵导致的价格误导作出交易决策(如跟风买入后价格暴跌)。损失范围确定:1. 投资差额损失:投资者因价格操纵买入 / 卖出的价格与操纵结束后合理价格的差额(如 20 手期货,买入价 5000 元 / 吨,合理价 4500 元 / 吨,损失 10 万元);2. 交易费用:佣金(10 万元 ×0.01%=10 元)、交割费用(如 2000 元);3. 流动性损失:因价格异常波动导致的无法及时止损损失(如持仓 5 日无法卖出,额外亏损 3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法院判令操纵行为人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10 万元 + 10 元 + 2000 元 + 3 万元 = 132010 元);操纵所得收益(如平仓获利 50 万元)予以没收,并处 5 倍罚款(250 万元)。连带责任:与操纵人合谋的期货公司(如提供交易通道)承担 30%-50% 补充赔偿责任(如 4 万元);期货交易所未尽监管义务的,承担 10% 补充责任(1.3 万元)。行为禁止:法院可判令操纵人在 3-5 年内不得参与期货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禁止入市。集体诉讼:多个投资者受损的,可通过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提起集体诉讼,统一追偿并分配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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