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如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媒体、网络博主)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期货信息(如虚假供需数据、误导性价格预测),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导致投资者损失引发的争议,核心是 “虚假信息的传播与市场损害的因果关系”,常见于编造 “某期货品种将大幅上涨” 的虚假消息误导投资者买入、传播虚假政策信息导致价格异常波动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61 条(禁止虚假信息)、《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侵权)、《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 20 条(虚假信息赔偿)。新规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虚假期货信息;传播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媒体未尽审核义务传播虚假信息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信息虚假性:是否属于 “虚假信息”(如编造不存在的国家政策)或 “误导性信息”(如片面夸大供需缺口);2. 传播行为:是否通过公开渠道传播(如网络平台、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3. 市场影响:虚假信息是否导致期货价格或交易量异常波动(如信息发布后价格半小时内上涨 5%);4. 因果关系:投资者是否因信赖虚假信息作出交易决策(如看到虚假消息后买入导致亏损)。损失范围确定:1. 交易亏损:因信赖虚假信息交易导致的亏损(如 20 手期货亏损 12 万元);2. 交易费用:佣金(12 万元 ×0.01%=12 元)、印花税(如适用,500 元);3. 信赖损失:为交易准备的资金成本(如 3 万元资金的利息 150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信息编造者、传播者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12 万元 + 12 元 + 500 元 + 1500 元 = 122012 元);期货公司转发虚假信息的,承担 50% 补充赔偿责任(6 万元)。消除影响:责令信息传播者在原传播渠道发布澄清公告,消除虚假信息影响;拒不发布的,法院可强制发布,费用由传播者承担。平台责任:网络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的,承担 20% 补充赔偿责任(2.4 万元);明知虚假仍传播的,与编造者承担连带责任。行政处罚:监管部门对编造者处 10 万 - 100 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如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