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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因设立民事信托(如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用于财产管理、遗产规划等非营业性目的)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信托关系的效力、受托人义务履行与信托财产保护”,常见于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如擅自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归属争议、受益人资格认定、信托目的无法实现后的财产分配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信托法》(2001 年施行)第 6-8 条(信托设立)、第 22-28 条(受托人义务)、第 49-54 条(受益人权利)、《民法典》第 925 条(受托人忠实义务)。新规明确:民事信托需采用书面形式设立,载明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益人;受托人需履行 “忠实义务(不得自我交易)、谨慎管理义务(按信托文件管理财产)、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不得混同。

二、认定要点:“民事信托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信托效力:信托设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无书面信托文件、信托目的违法,信托无效);2. 受托人义务:是否违背管理职责(如将信托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擅自转让信托房产);3. 财产归属: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是否按约定分配(如未约定时按受益人份额分配);4. 受益人资格:受益人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约定(如遗嘱信托中受益人身份认定)。损失范围确定:1. 信托财产损失:因受托人过错导致的信托财产贬值(如 100 万元信托资金投资亏损 20 万元);2. 收益损失:未实现信托目的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如约定年化收益 4%,未实现收益 4 万元);3. 维权费用:律师费(8 万元)、信托财产评估费(3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受托人违背义务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20 万元 + 4 万元 = 24 万元);自我交易的,交易无效,返还信托财产并赔偿损失。财产分配:信托终止后,按信托文件约定分配财产(如向受益人甲分配 60 万元,乙分配 40 万元);未约定的,按受益人出资比例或份额分配。义务补正:受托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限期向受益人提交信托管理报告;未谨慎管理的,更换受托人(如由信托公司更换为律师事务所)。信托无效处理:信托无效的,信托财产返还委托人;已产生收益的,按出资比例分配;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如委托人因信托无效产生的费用损失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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