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受益人之间,因设立营业信托(如集合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信托)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信托目的合规性、受托人履职边界与信托财产安全”,常见于信托公司违规运用信托资金(如超出约定领域投资)、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刚性兑付、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损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信托法》(2001 年施行)第 2 条(信托定义)、第 16-17 条(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 22-26 条(营业信托业务规则)、《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第 10 条(禁止刚兑)。新规明确:营业信托需由持牌信托公司开展,信托资金投向需符合合同约定(如仅限固定收益类资产);禁止信托公司承诺 “保本保收益”(刚兑承诺无效);受托人需每季度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管理情况;信托财产不得与受托人自有财产混同。
二、认定要点:“营业信托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信托效力:是否存在 “信托目的违法(如投向非法金融活动)、信托财产来源不合法” 导致信托无效;2. 履职合规:信托公司是否违规运用资金(如约定投资债券却投向股票)、未及时披露风险(如未告知项目逾期);3. 刚兑认定:是否存在 “出具保本承诺函、差额补足协议” 等隐性刚兑情形;4. 财产安全:信托财产是否因受托人过错受损(如挪用资金导致本金亏损)。损失范围确定:1. 本金损失:信托资金本金亏损(如 100 万元本金亏损 20 万元);2. 收益损失:未实现的约定收益(如年化 6% 收益,1 年损失 6 万元);3. 维权费用:律师费(8 万元)、信托财产审计费(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损失赔偿:信托公司违规操作导致损失的,赔偿本金及合理收益损失(20 万元 + 6 万元 = 26 万元);刚兑承诺无效但存在过错的,按过错比例赔偿(如承担 70% 损失 18.2 万元)。资金返还:信托目的无法实现的,限期返还剩余信托财产(如 80 万元本金)及活期利息;挪用资金的,全额返还并支付 LPR 利息(100 万元 ×LPR×1 年 = 3.45 万元)。信息披露补正: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责令补充披露信托报告,向受益人书面说明资金流向;隐瞒风险的,额外赔偿受益人信赖损失(如 3 万元)。合规追责:信托公司被监管处罚(如罚款 50 万元)的,不得向受益人转嫁;情节严重的,限制其营业信托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