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车辆损失险,保障财产因火灾、碰撞等事故受损)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保险责任认定、定损金额争议与免赔条款效力”,常见于保险人以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拒赔、定损金额低于实际损失、免赔额 / 免赔率约定未明确提示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 16 条(如实告知)、第 55 条(保险价值与定损)、第 17 条(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 11-13 条(条款说明义务)。新规明确:投保人需如实告知财产风险情况(如房屋是否为老旧建筑);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需在 30 日内核定损失,达成协议后 10 日内赔付;免责条款需在投保时 “加粗提示 + 书面说明”,否则不生效;定损金额有争议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
二、认定要点:“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告知义务:投保人是否故意隐瞒财产风险(如隐瞒房屋曾发生火灾);2. 保险责任: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如地震是否在免责条款内);3. 定损合规:定损金额是否基于财产实际损失(如车辆维修费用 10 万元,定损仅 8 万元);4. 免责效力:免赔条款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仅在合同中列明未口头解释)。损失范围确定:1. 未赔损失:定损差额(如 2 万元)+ 未覆盖的维修费用(如 1 万元);2. 延误损失:保险人拖延赔付导致的财产无法使用损失(如车辆维修延误产生的租车费 5000 元);3. 评估费用:第三方定损产生的评估费(300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付履行:保险人拒赔理由不成立的,限期支付保险金(如 10 万元)及延误利息(10 万元 ×LPR×15 日 = 143.75 元);定损不足的,补足差额(2 万元)。免责无效: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赔条款无效,保险人需全额赔付(如原本免赔 1 万元,需额外支付);投保人故意隐瞒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退还保费。评估责任:保险人对定损结果有异议却拒绝委托评估的,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按投保人主张的合理损失赔付(如 10 万元);评估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保险人败诉,承担 3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