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因信用保险合同(如出口信用险、国内贸易信用险,保障投保人因债务人违约无法收回货款)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违约认定、风险评估与免责条款适用”,常见于保险人以 “债务人违约属于除外责任” 拒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债务人信用状况、保险合同未明确违约认定标准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保险法》第 16 条(如实告知)、第 52 条(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 10-12 条(业务规则)、《民法典》第 577 条(违约责任)。新规明确: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如是否有逾期还款记录);债务人发生违约(如拖欠货款超 90 天)后,投保人需在 15 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需列明违约认定标准(如逾期天数、催收记录要求),除外责任(如战争导致的违约)需单独提示。
二、认定要点:“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违约认定:债务人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件(如货款拖欠超 90 天且经催收无果);2. 告知义务:投保人是否隐瞒债务人信用瑕疵(如债务人曾有 3 次逾期记录未告知);3. 危险通知:投保人是否在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时通知保险人(如得知债务人濒临破产未告知);4. 除外责任:违约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除外情形(如因政策变化导致的债务人违约)。损失范围确定:1. 未收回货款:保险人拒赔的货款本金(如 50 万元)+ 利息(50 万元 ×LPR×6 个月 = 8625 元);2. 危险延误损失:未通知危险导致的损失扩大(如债务人破产无法追回的 10 万元);3. 催收费用:投保人为催收货款产生的律师费(3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货款赔付:违约属于保险责任且投保人无过错的,保险人需支付保险金(50 万元 + 8625 元 = 508625 元);逾期赔付的,赔偿投保人利息损失。告知追责:投保人故意隐瞒债务人信用状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保费;重大过失遗漏的,按过错比例承担(如承担 50% 损失 25 万元)。危险通知赔偿:投保人未通知危险导致损失扩大的,自行承担扩大部分(10 万元);保险人未及时定损的,赔偿投保人催收费用(3 万元)。除外责任认定:属于除外责任的,驳回投保人请求;保险人未明确提示除外责任的,该条款无效,需全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