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与保险人、债权人与保险人之间,因保证保险合同(如贷款保证险、工程履约保证险,保障债权人因投保人违约无法实现债权)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保证责任与保险责任衔接、投保人如实告知与追偿权”,常见于保险人赔付后向投保人追偿被拒、投保人未告知自身偿债能力、债权人未履行催收义务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保险法》第 60 条(保险人追偿权)、《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 17 条(保证保险与保证合同区别)、《民法典》第 688 条(保证责任)、《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 15 条(追偿规则)。新规明确: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区别于保证合同(保险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险人赔付债权人后,有权在赔付金额范围内向投保人追偿;投保人需如实告知自身偿债能力(如是否有大额负债),故意隐瞒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合同性质:是否属于保证保险(而非保证合同,如约定 “投保人违约则保险人代偿” 属保险);2. 告知义务:投保人是否隐瞒偿债能力(如身负 500 万元债务未告知);3. 追偿权利:保险人赔付后是否在诉讼时效内(3 年)向投保人追偿;4. 债权人义务:债权人是否未履行催收义务(如贷款逾期后未向投保人催收导致损失扩大)。损失范围确定:1. 追偿差额:投保人拒绝支付的追偿款(如 80 万元)+ 利息(80 万元 ×LPR×1 年 = 2.76 万元);2. 告知隐瞒损失:因未告知导致的保险人赔付损失(如 30 万元);3. 催收延误损失:债权人未催收导致的无法追偿部分(如 1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追偿履行:投保人拒绝偿还追偿款的,法院判令投保人支付全部款项(80 万元 + 2.76 万元 = 82.76 万元);拒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其财产(如房产、存款)。告知追责:投保人故意隐瞒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赔付的可向债权人追回(30 万元);债权人明知隐瞒仍投保的,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赔偿:未履行催收义务的,债权人自行承担扩大部分损失(10 万元);故意放弃对投保人的债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性质纠正:误将保证合同作为保证保险的,按保证合同规则处理(如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险人补足差额(如原本按保险赔付 100 万元,按保证责任需赔付 80 万元,需返还 2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