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因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后,依法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如侵权人、违约方)追偿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追偿范围与诉讼时效”,常见于第三者以 “保险人赔付未经其同意” 拒付、追偿金额超出实际赔付范围、保险人超诉讼时效主张权利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保险法》第 60-62 条(代位求偿权规则)、《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 7-9 条(追偿范围)、《民法典》第 1169 条(共同侵权与代位求偿)。新规明确: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后,在赔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第三者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且非故意的,保险人不得追偿;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为 3 年,自保险人赔付之日起算;追偿范围包括保险金、利息及合理费用(如诉讼费、评估费)。
二、认定要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权利成立:保险人是否已实际赔付被保险人(如仅达成赔付协议未支付,无权追偿);2. 责任归属:第三者是否为保险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如车辆碰撞中的全责方);3. 追偿范围:主张的金额是否超出实际赔付的保险金(如赔付 80 万元,追偿 100 万元);4. 时效限制:是否在赔付之日起 3 年内主张权利(超时效的丧失胜诉权)。损失范围确定:1. 未追偿金额:第三者拒付的保险金(如 80 万元)+ 利息(80 万元 ×LPR×2 年 = 5.8 万元);2. 超范围损失:保险人主张超出部分被驳回导致的诉讼费损失(如 2 万元);3. 时效损失:超诉讼时效导致无法追偿的全部金额(85.8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全额追偿:第三者责任成立且在时效内的,法院判令第三者支付保险金(80 万元)及利息(5.8 万元);逾期支付的,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范围纠正:超出赔付范围的部分(20 万元)驳回,保险人承担对应诉讼费(2 万元);合理费用(如评估费 1 万元)由第三者承担。时效免责:超诉讼时效的,驳回保险人请求,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因自身过错(如未及时起诉)导致时效届满的,自行承担损失(85.8 万元)。例外情形:第三者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且非故意的,保险人不得追偿,已追偿的需返还(80 万元);共同侵权的,多个第三者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可向任一第三者全额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