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因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生命为保险标的,含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年金险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保险金给付条件认定、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与现金价值争议”,常见于保险人以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 拒付身故金、年金领取年龄争议、犹豫期后退保的现金价值计算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 12 条(人身保险利益)、第 16 条(如实告知)、第 32 条(年龄误告)、第 34 条(死亡保险同意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 15-18 条(投保提示)。新规明确:投保人寿保险需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配偶、父母子女);死亡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年龄误告的,保险人可要求补费或退费,超 2 年不得解除合同;犹豫期(15 日)内退保需全额返还保费,犹豫期后按现金价值退保。
二、认定要点:“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保险利益: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定保险利益(如非亲属投保无利益,合同无效);2. 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如未告知确诊的癌症病史);3. 保险金条件:是否达到给付条件(如身故保险需确认非免责情形的死亡、年金险需达约定领取年龄);4. 现金价值:退保时现金价值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按 “已缴保费 × 现金价值比例” 计算)。损失范围确定:1. 保险金损失:未获赔付的身故 / 年金保险金(如 50 万元身故金);2. 现金价值差额:退保时少付的现金价值(如应得 8 万元仅付 6 万元,差额 2 万元);3. 年龄误告损失:因年龄错报导致的保费多缴(如多缴 2 年保费 1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保险金赔付:保险人拒赔理由不成立的,限期支付保险金(50 万元)及逾期利息(50 万元 ×LPR×30 日 = 2083 元);未履行死亡保险同意权的,合同无效,返还保费并赔偿利息。现金价值补足:少付现金价值的,补足差额(2 万元);合同未明确现金价值计算方式的,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核定(如按最高比例计算)。年龄误告纠正:多缴保费的,返还超额部分(1 万元);少缴保费的,保险人可要求补费,但不得解除合同(超 2 年);因年龄误告拒付的,按实际年龄对应的保险金额赔付(如原保额 50 万元,实际应 30 万元,需补付 3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