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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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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因健康保险合同(含重疾险、医疗险、失能险,保障疾病或医疗费用)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疾病定义争议、等待期出险认定、既往症免责与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常见于保险人以 “疾病未达重疾定义” 拒付、等待期内出险(如等待期确诊疾病)、既往症(如投保前高血压)未告知导致拒赔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保险法》第 16 条(如实告知)、第 30 条(不利解释原则)、《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第 23 条(等待期)、第 25 条(既往症)、第 29 条(医疗费用报销)。新规明确:重疾险需采用行业统一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等待期(通常 90-180 天)内确诊疾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意外导致的除外);既往症需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未告知的,保险人可拒赔;医疗险需明确报销范围(如社保内 / 外、定点医院)。

二、认定要点:“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疾病定义:所患疾病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疾定义(如 “恶性肿瘤” 是否含原位癌);2. 等待期:出险是否在等待期内,且是否为意外导致(意外导致的不受等待期限制);3. 既往症:未告知的疾病是否属 “既往症”(投保前已确诊或症状明显的疾病);4. 报销范围:医疗费用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报销范围内(如私立医院费用是否报销)。损失范围确定:1. 重疾险损失:未付的重疾保险金(如 50 万元);2. 医疗险损失: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如 10 万元住院费);3. 等待期损失:等待期内非意外出险导致的无法赔付(如 8 万元医疗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重疾险赔付:疾病符合定义的,限期支付保险金(50 万元);合同条款歧义的,按不利解释原则(如未明确排除原位癌,需赔付);未采用统一疾病定义的,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标准认定。医疗险报销:属报销范围的,支付医疗费用(10 万元);超范围的(如私立医院),按约定比例报销(如 50% 即 5 万元);未明确报销范围的,全额报销。等待期处理:等待期内意外出险的,正常赔付(如 8 万元医疗费);非意外出险的,返还保费,解除合同;保险人未明确提示等待期的,等待期条款无效,需赔付。既往症追责:故意隐瞒既往症的,拒赔且不返还保费;重大过失遗漏的,返还保费,解除合同;保险人未询问的,不得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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