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分入人(再保险人)之间,因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将部分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再保险责任划分、保费支付、赔款摊回与佣金争议”,常见于再保险人以 “原保险合同无效” 拒摊赔款、分出人拖欠再保险保费、非比例再保险的免赔额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保险法》第 28-29 条(再保险规则)、《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 年修订)第 15-18 条(责任划分)、第 22 条(保费与赔款)、《再保险合同准则》(财会 [2020] 22 号)。新规明确: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险合同(原合同无效不影响再保险合同效力);比例再保险按约定比例分摊保费与赔款,非比例再保险按 “超赔额” 分摊(如免赔额 100 万元,超部分分摊);分出人需按约定支付再保险保费,再保险人需在收到赔款通知后 30 日内摊回赔款;再保险佣金(如分保佣金)需按实际分保业务计算。
二、认定要点:“再保险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责任类型:属比例再保险还是非比例再保险(责任划分依据不同);2. 保费支付:分出人是否按约定支付再保险保费(如拖欠比例分保保费 500 万元);3. 赔款摊回:再保险人是否拒摊符合条件的赔款(如超免赔额的 200 万元拒摊);4. 佣金计算:再保险佣金是否按实际分保业务量准确计算(如多扣佣金 100 万元)。损失范围确定:1. 赔款摊回损失:未摊回的赔款(200 万元)+ 利息(200 万元 ×LPR×60 日 = 6.9 万元);2. 保费拖欠损失:拖欠保费的利息(500 万元 ×LPR×90 日 = 20.7 万元);3. 佣金差额损失:少得的再保险佣金(10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款摊回:再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摊的,限期摊回赔款(200 万元)及利息(6.9 万元);非比例再保险中免赔额计算错误的,重新核定并补足差额(如多算免赔额 50 万元,补摊 50 万元)。保费支付:分出人拖欠保费的,补足保费(500 万元)及利息(20.7 万元);逾期超 90 日的,再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追偿损失。佣金补足:少付佣金的,补足差额(100 万元);多扣佣金的,返还超额部分并支付利息;佣金计算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行业惯例(如按分保保费的 15%)计算。独立效力:原保险合同无效的,再保险人仍需按再保险合同承担责任;分出人未如实告知原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人可减少摊回赔款(如减少 30% 即 6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