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人之间,因保险经纪合同(经纪公司为投保人提供投保咨询、选择保险人、协助理赔等服务,收取佣金)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经纪公司的如实告知义务、推荐产品适当性与佣金争议”,常见于经纪公司未向保险人告知投保人风险(如未告知厂房消防隐患)、推荐不适合的高风险保险产品、拖欠保险人佣金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保险法》第 118-119 条(保险经纪定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20 年修订)第 32-34 条(经纪义务)、第 45 条(佣金规则)、《民法典》第 962 条(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新规明确:保险经纪公司需向投保人推荐与其风险匹配的产品(如为小微企业推荐企业财产险而非高端责任险);需如实向保险人告知投保人的风险状况(如财产隐患、职业风险);佣金由保险人支付(不得向投保人额外收费),按实际承保业务量计算;未履行义务导致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如实告知:是否向保险人隐瞒投保人的重大风险(如未告知仓库堆放易燃易爆品);2. 产品适当性:推荐的产品是否与投保人需求匹配(如为普通家庭推荐百万医疗险而非高端医疗);3. 佣金合规:是否向投保人收取额外费用(如除佣金外收咨询费 5000 元)、是否拖欠保险人佣金(如拖欠 10 万元);4. 协助义务:是否协助投保人理赔(如未提交理赔材料导致拒赔)。损失范围确定:1. 投保人损失:因推荐不当导致的无法理赔损失(如 10 万元医疗费未报);2. 保险人损失:因未告知风险导致的超额赔付(如 20 万元火灾赔款);3. 佣金损失:拖欠的佣金(10 万元)+ 利息(10 万元 ×LPR×30 日 = 431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投保人赔偿:未履行如实告知或推荐不当的,赔偿投保人损失(10 万元);未协助理赔的,赔偿理赔差额(如 5 万元未报,赔偿 5 万元);向投保人额外收费的,返还费用(5000 元)并支付利息。保险人赔偿:隐瞒投保人风险导致保险人超额赔付的,经纪公司赔偿超额部分(20 万元);拖欠佣金的,补足佣金(10 万元)及利息(431 元);逾期超 60 日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追偿。义务补正:未如实告知的,协助保险人与投保人补充约定风险条款;推荐不当的,协助投保人更换适合产品,承担更换费用(如 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