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个人 / 机构)之间,因保险代理合同(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销售保险、代收保费,获取代理费)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代理权限范围、代理费计算、误导销售责任与代理关系终止”,常见于代理人越权承诺(如承诺 “保证理赔”)、保险人拖欠代理费、代理人误导销售导致保险人被追责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保险法》第 117 条(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 年修订)第 25-27 条(代理权限)、第 38 条(代理费)、《民法典》第 162-164 条(代理规则)。新规明确:保险代理人需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如不得销售未授权的保险产品);代理费按实际承保的保费金额 × 约定比例计算(如 10%);代理人误导销售(如虚假宣传 “保本保收益”)的,保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再向代理人追偿;代理关系终止需提前 30 日通知,代理人需交还展业资料。
二、认定要点:“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代理权限:代理人是否超授权范围销售(如仅授权销售寿险却销售健康险)、越权承诺(如承诺 “免健康告知”);2. 代理费:是否按约定计算代理费(如保费 100 万元,约定 10% 却按 8% 支付,差额 2 万元);3. 误导责任:是否因代理人误导销售导致投保人退保 / 投诉(如误导购买后 30 人退保,损失保费 50 万元);4. 关系终止:是否按约定终止代理关系(如未提前通知导致代理人损失)。损失范围确定:1. 代理费差额:少得的代理费(2 万元)+ 利息(2 万元 ×LPR×60 日 = 690 元);2. 误导损失:保险人因误导被追责的金额(50 万元退保损失 + 10 万元赔偿);3. 终止损失:未提前通知导致的代理人展业损失(如租金 1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代理费支付:拖欠或不足额支付的,补足代理费(2 万元)及利息(690 元);代理费计算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行业惯例(如同类产品平均比例)计算。误导追责:代理人误导销售的,赔偿保险人损失(60 万元);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全额向代理人追偿;情节严重的,吊销代理人从业资格。权限纠正:超授权销售的,代理行为对保险人无效,代理人赔偿投保人损失(如保费 1 万元);越权承诺的,保险人可拒绝履行承诺,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 5 万元理赔承诺,代理人赔偿)。关系终止:未提前通知的,赔偿代理人展业损失(1 万元);代理人拒不交还展业资料的,赔偿保险人损失(如客户信息泄露损失 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