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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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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投保人)与保险人(如中国信保)之间,因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障出口商因买方违约、政治风险无法收回货款)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承保风险认定、买方违约证据、除外责任与赔款支付”,常见于保险人以 “风险属除外责任(如出口商自身违约)” 拒赔、买方违约证据不足、政治风险(如进口国战争)界定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保险法》第 16 条(如实告知)、第 52 条(危险增加通知)、《出口信用保险条款》(中国信保 2023 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 18-20 条(进出口信用险规则)。新规明确:进出口信用险承保 “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拖欠货款超 90 天)与 “政治风险”(进口国战争、外汇管制);出口商需如实告知买方信用状况(如买方历史逾期记录);货物出运后买方信用恶化的,需在 15 日内通知保险人;除外责任包括出口商未按合同发货、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买方拒付。

二、认定要点:“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风险类型:损失是否属承保的商业 / 政治风险(如买方拖欠属商业风险,出口商未发货属除外);2. 违约证据:是否有买方违约的充分证据(如拖欠货款的催收记录、买方破产公告);3. 告知义务:是否隐瞒买方信用瑕疵(如未告知买方近期 3 次逾期);4. 危险通知:是否及时通知买方信用恶化(如得知买方濒临破产未告知)。损失范围确定:1. 货款损失:未赔的出口货款(如 1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700 万元);2. 利息损失:货款拖欠期间的利息(700 万元 ×LPR×120 日 = 55.2 万元);3. 催收费用:为催收货款产生的律师费(1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货款赔付:属承保风险且证据充分的,限期支付保险金(700 万元)及利息(55.2 万元);政治风险需提供进口国官方证明(如战争公告),无法提供的,协助补充证据后赔付。除外责任认定:属除外责任(如未发货)的,驳回请求;保险人未明确提示除外责任的,该条款无效,需赔付。告知追责:故意隐瞒买方信用的,拒赔且不返还保费;重大过失遗漏的,按过错比例赔付(如承担 50% 即 350 万元);保险人未询问的,不得拒赔。危险通知赔偿: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自行承担扩大部分(如未通知后买方破产,扩大损失 200 万元);保险人未及时定损的,赔偿催收费用(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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