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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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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因保险费的支付、拖欠、退费、调整或补缴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保险费支付义务的履行与费用计算的合规性”,常见于投保人拖欠保费导致合同效力争议、保险人超标准收费、犹豫期 / 合同解除后的退费金额争议、保费计算错误(如年龄 / 职业误判导致保费差额)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 14 条(保险费支付义务)、第 36-37 条(保费拖欠与合同效力)、第 47 条(犹豫期退费)、《民法典》第 509 条(合同履行)、《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 20 条(保费透明化)。新规明确: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需按约定支付保费;财产险通常需一次性缴清保费,人身险可分期支付;分期保费拖欠超 60 日,合同效力中止(宽限期);犹豫期(15 日)内退保需全额返还保费,犹豫期后按现金价值或约定比例退费;保费计算需基于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年龄、职业、风险状况,不得随意调整。

二、认定要点:“保险费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支付义务:投保人是否存在法定 / 约定的保费支付义务(如分期保费的当期支付义务);2. 费用合规: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监管标准(如超核定费率收费);3. 退费条件:是否满足退费情形(如犹豫期内退保、合同解除、保险人违约);4. 计算准确性:保费计算是否基于真实信息(如年龄误判导致多收 / 少收保费)。损失范围确定:1. 保费差额损失:多收的保费(如因职业误判多收 2000 元 / 年)、少收保费的补缴差额(如少收 1000 元);2. 退费延误损失:应退未退保费的利息(如 5000 元退费延迟 30 日,利息 42 元,按 LPR 计算);3. 合同效力损失:因保费拖欠导致合同中止,期间出险无法理赔的损失(如 10 万元医疗费用未报销)。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保费支付:投保人拖欠保费的,限期支付当期保费(如 3000 元)及宽限期内利息(3000 元 ×LPR×60 日 = 17 元);逾期导致合同中止的,需补缴保费及利息以恢复效力。费用返还:保险人超收或错误收取的保费,限期返还差额(2000 元)并支付利息;违规加收手续费的,全额返还(如 500 元)并按超收金额 20% 支付违约金。退费履行:符合退费条件的,保险人需在 15 日内支付退费(如 5000 元);逾期的,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5000 元 ×0.05%×10 日 = 25 元);犹豫期后退保的,按合同约定支付现金价值(如 8000 元),不得无故克扣。效力恢复:因保险人过错导致保费计算错误的,不得以此拒赔,需补足保险责任并退还差额保费;投保人因自身原因少缴保费的,需补缴差额,期间出险按比例赔付(如少缴 50% 保费,赔付 50%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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