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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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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如收款人、被背书人)与票据付款人(如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之间,因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本金 + 利息)被拒或延迟支付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票据的有效性与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义务”,常见于付款人以 “票据背书不连续”“签章不符”“票据过期” 拒付、付款延迟导致持票人资金占用损失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票据法》(2004 年修订)第 53-59 条(付款规则)、第 60 条(付款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纠纷规定》)第 15-17 条(付款抗辩)。新规明确:持票人需在票据到期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付款人需对票据的真实性、背书连续性进行形式审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付;票据金额需无条件支付,包含票面金额及到期日起至付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付款人拒付需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二、认定要点:“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票据有效性:票据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如出票日期、金额、签章完整,无涂改);2. 持票人资格:持票人是否为合法权利人(如背书连续、已支付对价);3. 付款义务:付款人是否存在无条件支付义务(排除 “票据伪造”“持票人恶意取得” 等法定抗辩事由);4. 拒付理由:付款人拒付是否有充分依据(如背书不连续需举证断裂环节)。损失范围确定:1. 票据金额损失:未获支付的票面金额(如 50 万元);2. 利息损失: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50 万元 × 央行同期票据利率 ×60 日 = 2500 元);3. 维权费用:为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3 万元)、差旅费(500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条件支付:付款人无正当理由拒付的,法院判令其支付票据金额(50 万元)及利息(2500 元);逾期支付的,按日 0.05% 加付违约金(50 万元 ×0.05%×10 日 = 2500 元)。拒付纠正:付款人以 “背书不连续” 拒付但无法举证的,推定背书有效,需履行付款义务;因形式审查疏漏导致错误拒付的,赔偿持票人维权费用(3.5 万元)。例外情形:票据系伪造 / 变造的,付款人有权拒付,持票人需向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主张权利;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如明知前手欺诈仍受让)的,付款人拒付合法,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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