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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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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在票据付款请求被拒后,向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费用)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追索权的行使条件与债务人的连带责任”,常见于追索对象以 “非直接前手”“已过追索时效” 拒付、多个债务人推诿责任、追索费用承担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票据法》第 61-69 条(追索权规则)、《票据纠纷规定》第 21-23 条(追索范围)。新规明确:持票人在付款请求被拒后(需取得拒绝证明),可在 6 个月内向前手行使首次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后,可在 3 个月内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所有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选择任一债务人追索;追索范围包括票据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及追索费用(如律师费)。

二、认定要点:“票据追索权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追索条件:是否满足 “付款请求被拒 + 取得拒绝证明 + 在时效内”(如未取得拒绝证明不得追索);2. 时效限制:首次追索是否在票据到期日起 6 个月内,再追索是否在清偿日起 3 个月内;3. 债务人责任:被追索人是否为法定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付款人非追索对象);4. 追索范围:主张的费用是否属于法定范围(如超出必要的差旅费不予支持)。损失范围确定:1. 票据金额及利息:50 万元票面金额 + 到期后利息 2500 元;2. 追索费用:拒绝证明公证费(2000 元)、律师费(3 万元)、差旅费(5000 元);3. 再追索损失:被追索人清偿后,向前手追索的金额(含已付的 50.25 万元 + 再追索费用 2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连带清偿:被追索人需对持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及追索费用(50 万元 + 2500 元 + 3.7 万元 = 53.95 万元);清偿后可向其前手全额追偿。时效免责:超追索时效的,被追索人可拒绝清偿,持票人丧失胜诉权;但债务人自愿清偿的,不得再追索。费用承担:追索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如因出票人原因导致拒付,出票人承担全部费用);多个债务人共同清偿的,按债务比例分摊(如 3 个背书人各承担 1/3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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