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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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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人(如出票时的收款人、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向票据占有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管人)请求交付票据原件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票据占有权的归属与交付义务的履行”,常见于出票人未向收款人交付票据、背书人未向被背书人转移票据、保管人拒不返还代为保管的票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票据法》第 20 条(出票交付)、第 31 条(背书转让)、《民法典》第 235 条(物权交付请求权)、《票据纠纷规定》第 11 条(票据占有)。新规明确:票据权利的转移需以交付为要件(出票人需将票据交付收款人,背书人需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代为保管票据的,保管人在保管期限届满后需返还票据;票据未交付的,权利未转移,占有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如背书人未交付票据,被背书人无付款请求权)。

二、认定要点:“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权利基础:请求人是否为合法票据权利人(如基于买卖合同成为收款人、基于背书协议成为被背书人);2. 交付义务:占有人是否存在法定 / 约定的交付义务(如出票人完成签章后需交付收款人);3. 占有合法性:占有人是否有权继续占有票据(如保管期限未届满、存在抗辩事由如被背书人未支付对价);4. 交付条件:是否满足交付前提(如被背书人已支付背书对价、保管费用已结清)。损失范围确定:1. 票据权利损失:因未交付票据导致无法主张付款的金额(如 50 万元);2. 延误损失:票据延迟交付导致的利息损失(50 万元 ×LPR×30 日 = 417 元);3. 替代成本:为临时替代票据支付的融资费用(如 10 万元短期借款利息 50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票据交付:占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交的,法院判令其限期交付票据原件;逾期交付的,赔偿权利人延误损失(417 元 + 500 元 = 917 元)。权利救济:因未交付票据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占有人需赔偿票据金额损失(50 万元);如票据已灭失,占有人需出具书面证明协助权利人向出票人申请补开票据。占有抗辩:占有人因权利人未履行义务(如被背书人未支付对价)拒交的,需举证义务未履行,待权利人补正后再交付;无举证的,不得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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