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合法权利人(如原持票人、被欺诈 / 盗窃后的权利人)向非法占有人(如拾得人、无权处分人、恶意受让人)请求返还票据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票据所有权的保护与非法占有的排除”,常见于票据被拾得后拒不返还、票据被无权处分人转让后原权利人请求受让人返还、票据质押后质权人未返还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票据法》第 12 条(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民法典》第 312 条(遗失物返还)、《票据纠纷规定》第 37 条(票据返还)。新规明确: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占有的,可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拾得票据的,应返还权利人或交有关部门(如银行);恶意取得票据(如明知前手无权处分仍受让)或重大过失取得(如未审查背书连续性)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需返还票据;票据质押后,债务清偿完毕,质权人需返还票据。
二、认定要点:“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权属证明:请求人是否为原合法权利人(如提供票据原件的复印件、出票记录、背书协议);2. 占有非法性:占有人是否为非法占有(如拾得人无权利来源、受让人恶意取得);3. 善意排除: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 “支付合理对价 + 背书连续 + 无重大过失”);4. 返还条件:是否满足返还前提(如质押债务已清偿、拾得后无人认领超 6 个月)。损失范围确定:1. 票据价值损失:票据金额(50 万元);2. 利息损失:非法占有期间的利息(50 万元 ×LPR×60 日 = 833 元);3. 维权费用:律师费(2 万元)、公告费(如寻找票据的公告费 100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票据返还:非法占有人需限期返还票据;无法返还的(如票据已背书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赔偿权利人票据金额(50 万元)及利息(833 元)。善意保护: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权利人不得请求返还,仅能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损失(50 万元 + 2.1 万元 = 52.1 万元);无权处分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拾得处理:拾得人拒不返还的,除返还票据外,需赔偿权利人维权费用(2.1 万元);拾得人恶意处分票据的(如伪造背书转让),承担惩罚性赔偿(按票据金额 10% 即 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