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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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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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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为人(如伪造 / 变造票据者、付款人、票据中介)的过错行为(如伪造票据签章、错误付款、泄露票据信息)损害票据权利人利益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过错行为与票据损失的因果关系”,常见于伪造票据导致权利人无法兑现、付款人错误付款给非权利人、票据中介泄露信息导致票据被冒领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票据法》第 14 条(伪造变造责任)、第 57 条(付款人过错责任)、《票据纠纷规定》第 41-43 条(损害赔偿)、《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侵权)。新规明确:伪造票据的,伪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票据责任);变造票据的,变造人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责任;付款人因重大过失错误付款(如未识别伪造签章)的,需赔偿权利人损失;票据中介泄露持票人信息导致票据被冒领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过错行为:是否存在 “伪造 / 变造票据、错误付款、泄露信息、擅自处分他人票据” 等过错;2. 损害后果:权利人是否因过错行为遭受损失(如票据金额无法兑现、票据被冒领);3. 因果关系:损失是否直接由过错行为导致(如错误付款直接导致权利人无法收款);4. 责任主体:过错行为的实施者是否为法定责任主体(如付款人、伪造人、中介)。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票据金额(50 万元)、利息(50 万元 ×LPR×90 日 = 1250 元);2. 间接损失:因票据无法兑现导致的经营资金短缺损失(如错失投资机会损失 3 万元);3. 维权费用:鉴定费(如票据真伪鉴定费 5000 元)、律师费(3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过错赔偿:伪造 / 变造人需赔偿权利人全部损失(50 万元 + 1250 元 + 3 万元 + 3.5 万元 = 56.625 万元);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如票据诈骗罪),民事赔偿不免除刑事责任。付款人责任:付款人重大过失错误付款的,赔偿权利人票据金额及利息(50.125 万元);付款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如使用专业设备识别签章),免除责任。中介责任:票据中介泄露信息导致损失的,赔偿权利人直接损失(50.125 万元)及部分间接损失(如 1.5 万元);中介与冒领人串通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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