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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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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因票据权利消灭(如超过票据时效、欠缺必要记载事项),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票据权利消灭后的利益平衡”,常见于票据时效届满后持票人请求出票人返还利益、票据欠缺收款人名称导致权利无效后请求返还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票据法》第 18 条(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纠纷规定》第 46 条(利益返还范围)。新规明确: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欠缺法定要件消灭的,持票人仍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请求对象限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不包括背书人);返还范围为 “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如票面金额、出票人实际取得的对价);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 3 年,自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二、认定要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权利消灭原因:票据权利是否因 “时效届满”(如汇票到期日起 2 年未行使)或 “欠缺要件”(如无出票人签章)消灭;2. 请求对象:是否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向背书人主张的不予支持);3. 利益存在:出票人或承兑人是否因票据取得利益(如出票人未支付对价取得货物、承兑人未支付票据金额);4. 时效限制:是否在权利消灭之日起 3 年内主张(超时效丧失胜诉权)。损失范围确定:1. 利益损失: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如 50 万元);2. 利息损失:自权利消灭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利息(50 万元 ×LPR×1 年 = 1.75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利益返还:出票人或承兑人需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50 万元);实际利益低于票面金额的(如出票人仅取得 45 万元货物),按实际利益返还(45 万元)。利息支付:逾期返还的,支付自权利消灭之日起的利息(1.75 万元);故意拖延的,按日 0.05% 加付违约金(50 万元 ×0.05%×30 日 = 7500 元)。例外情形:出票人或承兑人未取得利益的(如出票人已向收款人支付货物但票据未兑现),可拒绝返还;持票人因自身过错导致权利消灭的(如故意拖延行使权利),可减轻返还责任(如仅返还 80% 利益即 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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