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如收款人、被背书人)向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签发汇票回单(证明汇票已交付 / 接收的凭证)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回单的法定签发义务与凭证效力”,常见于出票人交付汇票后拒签回单、付款人接收汇票后未出具回单导致持票人无法证明持有关系、回单记载事项不全引发的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票据法》(2004 年修订)第 20 条(出票交付)、第 38 条(承兑规则)、《支付结算办法》第 73 条(回单签发)、《民法典》第 509 条(附随义务)。新规明确:汇票交付时,接收方(如付款人、收款人)需应交付方请求签发回单;回单需载明汇票编号、金额、接收日期及接收人签章,作为汇票交付 / 接收的有效凭证;未按请求签发回单导致持票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认定要点:“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签发义务:义务主体是否为法定 / 约定的回单签发方(如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汇票,收款人请求出票人签发回单,出票人有签发义务);2. 回单要件:回单是否包含法定记载事项(如缺少汇票编号或签章,视为无效回单);3. 请求合理性:持票人请求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如交付汇票后 3 日内请求,超期可能丧失请求权);4. 拒签理由:义务方拒签是否有正当依据(如汇票要件不全、持票人非合法权利人)。损失范围确定:1. 举证损失:因无回单导致无法证明汇票持有关系的诉讼败诉损失(如 50 万元票据金额无法主张);2. 延误损失:回单延迟签发导致的票据流转延误利息(50 万元 ×LPR×10 日 = 417 元);3. 维权费用:因拒签回单产生的律师费(2 万元)、公证费(500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回单签发:义务方无正当理由拒签的,法院判令其限期按法定要件签发回单;回单记载不全的,责令补正缺失事项(如补充汇票编号)。损失赔偿:因拒签回单导致持票人举证不能或流转延误的,赔偿全部损失(50 万元 + 417 元 + 2.5 万元 = 52.5417 万元);故意出具虚假回单的,加付票据金额 10% 的惩罚性赔偿(5 万元)。例外情形:持票人非合法权利人(如拾得汇票)请求签发回单的,义务方可拒签;汇票要件不全导致无法确认身份的,需待持票人补正汇票信息后再签发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