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被保证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与持票人之间,因票据保证行为(保证人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保证效力认定、保证责任范围与追偿权行使”,常见于保证人以 “保证签章虚假”“未记载被保证人” 拒担责任、保证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清偿后向被保证人追偿被拒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票据法》第 45-52 条(票据保证规则)、《票据纠纷规定》第 60-62 条(保证责任)。新规明确:票据保证需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 “保证” 字样、保证人签章、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的,承兑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对合法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票据金额、利息及追索费用;保证人清偿后,可向被保证人及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认定要点:“票据保证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保证效力:是否具备法定保证要件(如缺少 “保证” 字样或保证人签章,保证无效);2. 责任范围:保证范围是否明确(未约定的,视为对全部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 追偿条件:保证人是否在清偿后法定期限内(3 个月)行使追偿权;4. 抗辩事由:保证人是否享有被保证人的抗辩权(如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有抗辩权,保证人可主张)。损失范围确定:1. 保证责任损失:保证人未承担的票据金额及利息(50 万元 + 2500 元 = 50.25 万元);2. 追偿损失:被保证人拒付的追偿款(50.25 万元 + 追偿费用 1.5 万元 = 51.75 万元);3. 延误损失:追偿延迟导致的利息(51.75 万元 ×LPR×30 日 = 431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保证清偿:保证有效且持票人合法的,判令保证人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及追索费用(50.25 万元 + 1.5 万元 = 51.75 万元);逾期支付的,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51.75 万元 ×0.05%×10 日 = 2588 元)。追偿履行:被保证人拒付追偿款的,判令其支付全部追偿金额(51.75 万元)及延误利息(431 元);被保证人无清偿能力的,保证人可向其前手全额追偿。保证无效处理:因欠缺要件导致保证无效的,保证人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未记载 “保证” 字样,承担 50% 损失 25 万元);持票人明知保证无效仍接受的,自行承担 30% 损失(1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