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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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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原权利人、付款人)向法院请求确认票据无效(因欠缺法定要件、伪造变造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票据无效的法定事由与效力追溯”,常见于票据欠缺出票人签章、金额涂改、伪造票据导致权利人请求确认无效、票据记载事项矛盾引发的效力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票据法》第 8-9 条(票据要件)、第 14 条(伪造变造)、《票据纠纷规定》第 40 条(无效认定)。新规明确:票据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①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如无出票日期、金额、出票人签章);②票据金额涂改(大小写不一致且无法核实);③票据伪造(出票人签章虚假);④票据变造影响主要记载事项(如变造金额);票据无效自始无约束力,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付款人不得支付。

二、认定要点:“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无效事由:是否属于法定无效情形(如仅欠缺非必要记载事项,不导致无效);2. 证据充分性: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无效事由(如鉴定报告证明签章虚假、涂改痕迹鉴定);3. 利害关系:请求人是否为票据利害关系人(如与票据无关联的第三人不得请求确认无效);4. 效力影响:无效是否影响票据其他部分(如变造非金额事项,仅变造部分无效)。损失范围确定:1. 票据权利损失:因票据无效无法行使的金额(50 万元);2. 流转损失:票据流转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背书手续费 5000 元);3. 维权费用:鉴定费(1 万元)、律师费(3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效确认:法院认定票据无效的,出具确认判决书,禁止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付款人不得支付;已支付的,付款人可向持票人追回款项(50 万元)。损失赔偿:因伪造 / 变造导致票据无效的,行为人赔偿利害关系人全部损失(50 万元 + 0.5 万元 + 4 万元 = 54.5 万元);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如伪造金融票证罪)。返还义务:持票人明知票据无效仍持有或流转的,需返还因票据取得的利益(如基于无效票据获得的货款 30 万元);拒不返还的,利害关系人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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