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如持票人、付款人)之间,因票据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章并记载 “代理” 字样)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代理权限认定、代理签章效力与责任归属”,常见于代理人越权代理(如超越授权金额签章)、未记载 “代理” 字样导致被代理人拒担责任、无权代理后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票据法》第 5 条(票据代理)、《民法典》第 162-175 条(代理规则)、《票据纠纷规定》第 58 条(代理责任)。新规明确:票据代理需具备 “载明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人签章、注明‘代理’字样” 三要件;代理人需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越权代理的,对超越部分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且未获追认的,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未记载 “代理” 字样的,视为代理人自己签章,承担责任。
二、认定要点:“票据代理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代理要件:是否具备法定代理记载事项(如未注明 “代理”,视为本人行为);2. 权限范围: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签章(如授权金额 10 万元,却签章 20 万元,超 10 万元属越权);3. 追认情形:无权代理后被代理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30 日)追认;4. 责任归属:责任是否应由被代理人、代理人或二者连带承担。损失范围确定:1. 票据责任损失:未承担的票据金额(如越权部分 10 万元);2. 延误损失:代理争议导致的利息(10 万元 ×LPR×20 日 = 167 元);3. 维权费用:律师费(2 万元)、授权文件公证费(500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责任划分:有权代理的,判令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如 20 万元中的授权 10 万元);越权代理的,代理人对超权部分(10 万元)承担责任;无权代理未追认的,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20 万元)。补正义务:未记载 “代理” 字样的,视为代理人自己签章,代理人需支付票据金额(20 万元);被代理人自愿承担的,可变更责任归属。追认处理:被代理人在期限内追认的,承担全部责任(20 万元);超期未追认的,驳回相对人对被代理人的请求,仅由代理人承担责任。损失赔偿:因代理瑕疵导致相对人损失的,过错方(如越权代理人)赔偿延误损失及维权费用(167 元 + 2.5 万元 = 2.5167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