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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回购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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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回购合同当事人(如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因票据回购业务(一方转让票据给另一方,约定到期后按约定价格回购)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回购条件成就、回购款支付与票据返还”,常见于回购方到期拒付回购款、受让方拒绝返还票据、回购价格计算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票据法》第 27 条(票据转让)、《民法典》第 509-511 条(合同履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 10-13 条(回购规则)。新规明确:票据回购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回购标的(票据编号、金额)、回购价格(通常为 “票据金额 + 约定利率 × 回购期限”)、回购期限(如 30 日、60 日);回购到期后,回购方需支付回购款,受让方需返还票据;票据权利瑕疵(如伪造、挂失)导致无法回购的,过错方承担责任。

二、认定要点:“票据回购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回购条件:是否达到约定回购条件(如到期日届满、回购方未提前终止);2. 价格计算:回购价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约定利率 5%,实际按 3% 计算,差额属违约);3. 票据状态:票据是否处于可返还状态(如未被挂失、冻结、付款);4. 付款义务:回购方是否存在拒付回购款的正当理由(如票据有权利瑕疵)。损失范围确定:1. 回购款损失:未支付的回购款(如 50 万元票据金额 + 50 万元 ×5%×1 个月 = 50.2083 万元);2. 票据返还损失:受让方拒返票据导致的流转损失(如无法贴现损失 1 万元);3. 延误损失:回购款延迟支付的利息(50.2083 万元 ×LPR×15 日 = 628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回购履行:回购条件成就且票据无瑕疵的,判令回购方支付回购款(50.2083 万元)及延误利息(628 元);受让方拒返票据的,限期返还,逾期赔偿流转损失(1 万元)。价格补足:回购价格计算错误的,过错方补足差额(如少付利息 417 元);故意压低价格的,加付差额部分 20% 的违约金(83 元)。瑕疵处理:票据存在权利瑕疵的,过错方(如转让方隐瞒票据挂失事实)赔偿对方全部损失(50.2083 万元 + 1 万元 + 0.0628 万元 = 51.2711 万元);无法回购的,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款项(如受让方已付 48 万元,需返还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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