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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委托人与受托人(如银行、外贸公司)之间,因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开立信用证(用于国际贸易支付)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委托权限、开证条件履行与费用承担”,常见于受托人超委托权限开立信用证(如超金额开证)、未按约定条件开证导致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拖欠开证费用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3 条(信用证定义)、《民法典》第 919-928 条(委托合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 10-12 条(开证委托)。新规明确:委托开立信用证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开证金额、受益人、付款期限、单据要求;受托人需在委托权限内开立信用证,超权限的需经委托人追认;开证费用(如开证手续费、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承担,委托人需按约定缴存保证金。

二、认定要点:“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委托权限:受托人是否超权限开证(如约定开证 100 万美元,实际开证 150 万美元,超 50 万美元属越权);2. 开证合规:是否按约定条件开证(如未按约定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导致付款风险);3. 费用支付:委托人是否按约定支付开证费用(如拖欠手续费 5 万元);4. 保证金缴存:委托人是否按约定缴存保证金(如约定缴存 20%,仅缴存 10%,差额属违约)。损失范围确定:1. 超权损失:超权限开证导致的额外付款损失(5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350 万元);2. 费用损失:拖欠的开证费用及利息(5 万元 + 5 万元 ×LPR×30 日 = 42 元);3. 保证金损失:未足额缴存保证金导致的银行扣款损失(1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7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超权赔偿:受托人超权限开证且未获追认的,赔偿委托人额外损失(350 万元);已获追认的,委托人需承担超权部分责任,但受托人需赔偿沟通成本(如 2 万元)。开证纠正:未按约定条件开证的,受托人需协助修改信用证条款,承担修改费用(如 1 万元);导致委托人付款风险的,赔偿风险准备金(如 10 万元)。费用支付:委托人拖欠开证费用的,限期支付(5 万元 + 42 元 = 5.0042 万元);逾期的,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5 万元 ×0.05%×10 日 = 250 元)。保证金补足:未足额缴存保证金的,委托人需补足差额(70 万元);导致银行扣款的,赔偿扣款金额及利息(70 万元 + 70 万元 ×LPR×15 日 = 8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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