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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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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申请人(如进口商)与开证行(如商业银行)之间,因开证行应申请人请求开立信用证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开证义务履行、单据审核与付款责任”,常见于开证行无正当理由拒绝开证、单据审核错误导致拒付、开证后申请人拒付信用证款项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8 条(开证行责任)、《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 15-18 条(开证流程)、《民法典》第 509 条(合同履行)。新规明确:开证行收到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开证申请(如提交开证申请书、缴存保证金)后,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开立信用证;开证行需按 “严格相符原则” 审核单据(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审核无误的,需按约定付款,申请人需在付款后及时支付信用证款项。

二、认定要点:“信用证开证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开证义务:开证行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开证(如申请人已缴存保证金,仍拒开证);2. 单据审核:是否存在审核错误(如符合 “严格相符” 却拒付,或不符点未通知申请人);3. 付款责任:申请人是否在开证行付款后拒付信用证款项(如无正当理由拖欠);4. 不符点处理:开证行发现单据不符后,是否按约定通知申请人(如未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视为放弃不符点)。损失范围确定:1. 开证延误损失:拒绝开证导致的贸易合同违约损失(如 100 万元违约金);2. 拒付损失:错误拒付导致的受益人索赔损失(50 万元);3. 款项拖欠损失:申请人拒付导致的开证行垫款利息(80 万元 ×LPR×30 日 = 667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开证履行:开证行无正当理由拒开证的,判令其限期开立信用证,赔偿申请人贸易违约损失(100 万元);逾期开证的,按日 0.05% 支付违约金(按信用证金额 1000 万元计算,1000 万元 ×0.05%×5 日 = 2.5 万元)。审核纠正:审核错误导致拒付的,开证行需向受益人付款(50 万元),并赔偿申请人因此产生的商誉损失(如 5 万元);未通知不符点的,视为放弃不符点,需无条件付款。款项支付:申请人拒付信用证款项的,限期支付垫款(80 万元)及利息(667 元);逾期的,开证行可扣划申请人保证金(如 20 万元),不足部分继续追偿。不符点处理:开证行未按约定通知不符点的,承担付款责任,不得向申请人追偿;申请人对不符点有异议的,需在收到通知后 3 日内提出,超期视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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