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信用证议付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信用证议付行(如商业银行)与受益人(如出口商)、开证行之间,因议付行按约定买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或承付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款项)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议付资格、单据相符性与议付款项追偿”,常见于议付行以 “单据不符” 拒付议付款、开证行拒绝偿付议付行、受益人提交虚假单据导致议付行损失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13 条(议付规则)、《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 38-41 条(议付操作)、《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 12 条(议付定义)。新规明确:议付需由指定议付行办理,且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需符合 “严格相符原则”(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间一致);议付行议付后取得对开证行的偿付请求权及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单据不符时);开证行需在收到议付单据后 5 个工作日内审核,相符则偿付议付行。

二、认定要点:“信用证议付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议付资格:议付行是否为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非指定行无议付义务);2. 单据相符: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存在实质性不符点(如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3. 偿付义务:开证行拒付偿付是否有正当理由(如单据确实不符,或议付行未按约定通知不符点);4. 追索权限:议付行在单据不符时是否有权向受益人追索议付款(需按议付协议约定)。损失范围确定:1. 议付款损失:议付行已支付但未获偿付的款项(如 100 万元人民币,对应 14 万美元信用证金额);2. 利息损失:议付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100 万元 ×LPR×30 日 = 833 元);3. 审核费用:单据审核、不符点通知产生的费用(如 200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议付履行:议付行无正当理由拒付的,判令其支付议付款(100 万元)及利息(833 元);单据不符但已议付的,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全部议付款项。偿付履行:开证行无正当理由拒付偿付的,限期向议付行支付偿付金额(100 万元);因开证行延迟审核导致损失的,赔偿议付行利息及审核费用(833 元 + 2000 元 = 2833 元)。欺诈追责:受益人提交虚假单据骗取议付的,判令其返还议付款(100 万元),并按议付款金额 20% 支付惩罚性赔偿(20 万元);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如骗取金融票证罪)。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