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融资参与方(如融资行、申请人、受益人)之间,因基于信用证开展的融资业务(如打包贷款、押汇、福费廷)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融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与风险承担”,常见于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打包贷款、押汇后单据不符导致融资行无法收回款项、福费廷业务中受让行主张债权被拒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667 条(借款合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 42-45 条(信用证融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4 条(融资风险)。新规明确:信用证融资需签订书面融资协议,约定融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及担保措施(如信用证项下单据质押);打包贷款需基于真实贸易背景,融资行对单据瑕疵导致的风险承担审核责任;福费廷业务中,受让行取得无追索权的债权(除非存在欺诈)。
二、认定要点:“信用证融资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融资合规:是否存在真实贸易背景(如无购销合同的打包贷款属违规);2. 还款义务:申请人是否因自身原因(如经营恶化)拒还融资款(非单据问题导致的风险需自行承担);3. 追索权限:融资行在单据不符时是否有权向受益人追索(押汇通常有追索权,福费廷无追索权);4. 担保效力:信用证单据质押是否有效(如未交付单据导致质押无效)。损失范围确定:1. 融资本息损失:未偿还的融资本金(50 万元)及利息(50 万元 × 融资利率 6%×6 个月 = 1.5 万元);2. 逾期罚息:未按期还款的罚息(50 万元 ×0.05%×30 日 = 7500 元);3. 处置费用:质押单据变现产生的手续费(如 100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还款履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还融资款的,判令其支付本金、利息及罚息(50 万元 + 1.5 万元 + 0.75 万元 = 52.25 万元);提供担保的,融资行可处置担保物(如质押单据对应的货款)优先受偿。追索履行:押汇业务中单据不符的,融资行可向受益人追索融资本息(52.25 万元);福费廷业务无追索权的,融资行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仅能向欺诈方主张权利。合规追责:融资行违规开展无真实贸易背景融资的,自行承担 50% 损失(如 25 万元);申请人虚构贸易背景的,赔偿融资行全部损失(52.25 万元 + 0.1 万元 = 52.3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