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转让方(原受益人)、受让方(第二受益人)与转让行之间,因信用证转让(原受益人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第二受益人)产生的争议,核心是 “转让合规性、权利归属与款项分配”,常见于转让行未按约定办理转让、第二受益人提交单据后原受益人拒付差额、未经开证行同意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 28-32 条(信用证转让)、UCP600 第 38 条(转让信用证规则)、《民法典》第 545 条(债权转让)。新规明确:信用证转让需为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不得转让),且需经指定转让行办理;转让时不得改变信用证的核心条款(如金额、付款期限),但可减少金额或缩短有效期;第二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后,转让行需向其支付款项,再向原受益人支付差额(如有)。
二、认定要点:“信用证转让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转让权限:信用证是否明确标注 “可转让”(未标注的转让无效);2. 程序合规:转让是否经转让行办理(私下转让无法律效力);3. 款项分配:转让行是否按约定向第二受益人支付款项(如扣划超额费用导致第二受益人收款不足);4. 差额支付:原受益人是否拒付第二受益人与原受益人之间的金额差额(如原信用证金额 100 万元,转让金额 80 万元,原受益人拒付 20 万元差额)。损失范围确定:1. 收款差额损失:第二受益人未收到的款项(如 5 万元,因转让行扣划费用);2. 差额支付损失:原受益人拒付的差额金额(20 万元);3. 转让费用:违规转让导致的费用损失(如 3000 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转让纠正:转让行违规扣划费用的,限期向第二受益人补足差额(5 万元);未经同意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行赔偿第二受益人损失(5 万元 + 0.3 万元 = 5.3 万元)。差额支付:原受益人无正当理由拒付差额的,判令其支付差额金额(20 万元)及利息(20 万元 ×LPR×15 日 = 250 元);原受益人因第二受益人单据不符拒付的,需举证不符点,否则仍需支付。合规追责:转让方私下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的,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受让方贸易损失(如 10 万元违约金);开证行对违规转让不承担责任,但需协助确认信用证性质。